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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初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鸿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鸿飞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刑初字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鸿飞,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鸿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鸿飞及其辩护人万森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范鸿飞酒后驾驶一辆豫Q×××××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商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206商桐路260KM+400M处,与前方同方向郭某2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郭某2死亡,电动车损坏。范鸿飞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向西行驶至商桐路胡庙乡田庄路口处,先后与前方对向赵某2骑行的电动车及公路北侧李某停放的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赵某2死亡,电动车损坏,豫Q×××××号小型轿车损坏,后范鸿飞驾车逃离现场。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范鸿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93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郭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障碍而死亡;赵某2符合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对被告人范鸿飞进行了讯问,并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范鸿飞的供述,证人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鸿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二人死亡,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鸿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范鸿飞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范鸿飞酒后驾驶一辆豫Q×××××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商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206商桐路260KM+400M处,与前方同方向郭某2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郭某2死亡,电动车损坏。范鸿飞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向西行驶至商桐路胡庙乡田庄路口处,先后与前方对向赵某2骑行的电动车及公路北侧李某停放的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赵某2死亡,电动车损坏,豫Q×××××号小型轿车损坏,后范鸿飞驾车逃离现场。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范鸿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93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郭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障碍而死亡;赵某2符合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鸿飞的父亲范建立分别和郭某2、赵某2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害人的亲属对范鸿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案发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范鸿飞系被抓获归案。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范鸿飞在本案三起交通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4、提取物品清单证实了在商桐路260KM+400M处提取车辆碎壳以及胡庙乡田庄路口处提取长安牌车标、车辆碎壳的情况。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办案民警于2015年11月25日3时10分提取范鸿飞血样。6、范鸿飞、郭某2、赵某2的户籍证明。7、胡庙分局出具的范鸿飞前科证明:未发现范鸿飞有违法犯罪记录。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范鸿飞,2011年2月12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当前状态正常。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豫Q×××××,检验有效期止于2017年2月28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1月21日。10、豫Q×××××车损坏照片、维修票据。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6)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豫Q×××××损毁部件的价格总额为653元。11、通话记录:范建立13103968282号在2015年11月的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后其与被告人之间无通话情况。12、监控拍下的肇事车辆照片。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证明发生两起事故的位置及方位。14、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变电站、田庄路口发生事故后的现场情况。15、鉴定意见(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鉴定报告,(2015)1809号,范鸿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93mg/100ml。(2)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鉴定报告,(2015)715号:赵某2、郭某2二人胃内容均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等常见毒物成份。(3)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6)024号:郭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障碍而死亡。(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5)F-509号:根据对死者郭某2的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原尸检所见及毒化结果综合分析,认为郭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障碍而死亡。(5)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6)025号:赵某2符合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6)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5)F-510号:根据对死者赵某2的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原尸检所见及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赵某2符合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7)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502号:1、豫Q×××××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与神州马牌电动自行车后座后边沿发生过接触;2、豫Q×××××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豫Q×××××号小型轿车左后部发生过接触;3、豫Q×××××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右侧美凯奇牌电动自行车后座靠背发生过接触。(8)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长安牌轿车技术鉴定报告书,(2015)车技鉴字第CJ1400号:豫Q×××××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258-2012》规定;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258-2012》规定;灯光系统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258-2012》规定。(9)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大众牌轿车技术鉴定报告书,(2015)车技鉴字第CJ1407号:豫Q×××××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258-2012》规定;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258-2012》规定;灯光系统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258-2012》规定。(10)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美凯奇牌两轮电动车技术鉴定报告书,(2015)车技鉴字第CJ1403号:1、该车手刹制动、制动踏板无发卡发软现象,前后制动管路完整连接正常;2、该车前位行驶灯工作正常。(11)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马牌两轮电动车技术鉴定报告书,(2015)车技鉴字第CJ1402号:1、该车手刹制动、制动踏板无发卡发软现象,前后制动管路完整连接正常;2、该车电瓶灯光等损坏严重无法检测其灯光系统技术性能。1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5年11月24日晚7点左右,我开公司的豫Q×××××车到胡庙田庄路口看个现场,把车停在公路北边。我听到东侧咚一声,见路上有一辆白色SUV碰到一个骑电动车的人,骑电动车的人被撞飞出去,倒在路南侧,电动机西侧,被撞的人在我东边十多米处,电动车在我东边三十米左右,白色SUV撞了电动车后,很快又撞到我停在路北边的轿车左侧,白车加着油门往西跑了。被撞的人倒在地上没动静,我打了110报警。过一会儿,一个老头过来看看,说是他们村的小凤,他用我手机给他家人打电话。救护车到之前,没任何车辆再碰到路上那个女的。我没看到肇事车车牌,等民警到后,我们看到路上一个长安车标。白色从东向西撞到我停在路北边的车之后加了油门往西跑了,我车的左后保险杠、左后门被刮擦了。我对事故大队4117052201500002-3号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15)502号鉴定,驿城区价格认定中心(2016)57号鉴定无异议。17、证人证言(1)吴某、聂某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吃饭时候,范鸿飞喝了有六、七两白酒。(2)郭某1证实:案发当晚22时40分时,他给儿子郭某2打了三个电话没通,就骑电动三轮车沿商桐路去看,走到变电站附近,见有民警在路边,见到他家红色骑式凯美奇牌电动车倒在地上,他告诉民警说是他儿骑的车,民警说人被送到医院抢救了。(3)赵某1证实:案发当晚21时5分,他村赵勤柱给他打电话说小凤(赵某2)在高庄东边路上碰着了。他到后见赵某2在路南侧躺着,人没有反应已经死了。旁边一个男的拿着手机来回照着,十多分钟后,民警到了。(4)马某证实:赵某1是赵某2丈夫,他委托我来的。对事故大队4117052201500002-2号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5)张某证实:2015年11月24日9点左右,我开车经过驻蚁公路变电站那个地方,见路边倒一个人。当时是冰雪路面,车辆不多。18、被告人范鸿飞的供述:我曾用名范楠楠。我驾驶的是豫Q×××××长安牌小型越野车,车主是我,有交强险。我在2015年11月24日下午四五点时,和吴某、聂某一起在吴某家里喝了酒,三人喝了一斤郎陵罐酒,我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喝酒后我打的到820,我的车在820一个加油站停着,在加油站停一段时间,我就开车从白桥路由北向南,到天中山大道右拐,由南向北,转到铜山大道向北,行驶到蚁蜂路口左拐后向西行驶,拐向驻蚁公路,当时路上车不多,路面有结冰,我走在路右侧,走有约1公里,到一个变电站附近,一个男的骑电动车向西向东,走在路北侧,跟我迎面走来,我碰着他了,我感觉我车右侧撞着他了,我的车速有三、四十码,我有点紧张,把车速放慢一下,把车窗降下来,没伸出头,简单看一眼,没发现啥情况,想着对方不会有啥事就开车走了。我往西继续走,过了超限站五、六百米,旁边有个加油站,路北侧停一辆车,我视线不多好,下意识把车往路南侧开,结果车撞着一个骑电动车,电动车是自西往东走,撞前我根本就没看见他,撞着电动车后我的车右前方还是撞着路边那辆车的左后面,撞着后,我很害怕,紧张,没敢停车,加大油门跑了。事发时我是正常速度,挂的三、四档。我没报警,想着不是多大的事儿,我有驾驶证,B2证。我没经历过事,心时害怕,就跑了。19、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各两份,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父亲范建立同两名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对方对范鸿飞表示谅解的情况。该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经本院核实,系双方真实意思。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鸿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撞上被害人郭某2所骑电动车后逃逸,又连续撞上被害人赵某2的电动车及另一辆汽车,导致二人死亡,两辆电动车及一辆汽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范鸿飞辩称其不是故意犯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范鸿飞大量饮酒达到醉驾程度,其作为正常人,理应知道酒后驾车很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不特定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虽然对危害后果并非积极追求,但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犯罪。故范鸿飞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鸿飞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因其父亲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2、赵某2的亲属取得对方谅解,故可以对范鸿飞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范鸿飞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鸿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4日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崔 峰审判员 程自强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