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正学与应舵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学,应舵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学,女,1938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舵华,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诉人张正学因与被上诉人应舵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正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应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正学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是其出资建的,建房是请肖吕中帮忙建的;2、应舵华不仅不还房,还将其打伤;3、其无房居住,被上诉人让一间房给其住也行。应舵华答辩称:房屋是其所建,上诉人有房居住。请求维持原判。张正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应舵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归还其所有的两间平顶房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正学在其老伴去逝前一直与老伴分居生活,其老伴居住在地方人民政府为其建造的二间平房内。张正学现居住在其长子家中。应舵华现居住在无为县姚沟镇飞雁行政村沙湾自然村西边的两间房屋内。由于兄弟间的一些家庭纠纷引发了母子争执。张正学提出要应舵华让出其现住房,理由是该房是张正学所建。而应舵华坚持认为该房屋的建筑材料系其所购置,其对该房具有所有权,但双方都不能提供该房的合法所有权凭证,或其合法拥有的其他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正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应舵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该主张成立的前提是对所争议的房屋所有权明确。而张正学未向该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有所有权,则张正学的诉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正学请求判令应舵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归还其所有的两间平顶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正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张正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其出资所建,故其主张应舵华排除妨害归还涉案房屋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张正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正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