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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878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泊,男,1978年1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代理审判员  周苹苹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