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沈庆阳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庆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269号罪犯沈庆阳,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毕业,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温乐刑初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庆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沈庆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浙温刑终字第110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沈庆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庆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庆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庆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庆阳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