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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7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庄永海与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永海,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7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永海,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滨海地块。法定代表人王赛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执7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29室的房产(含装修及家具、家电)。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李晶晶(公民身份号码)以2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浙0903执7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6)浙0903民初50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29室房产的预查封(普房登字第5150007号)。二、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29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晶晶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晶晶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晶晶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由李晶晶承担房产登记、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房产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房产原所有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四、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第1幢2单元829室的商品房登记凭证作废。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