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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杰申请杜尧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杜尧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申请人:杜尧森刘杰申请杜尧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杰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