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龚经祥与熊启文、枝江市七星台鲜家港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经祥,熊启文,枝江市七星台鲜家港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089号原告龚经祥。被告熊启文。被告枝江市七星台鲜家港村委会,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鲜家港村。法定代表人阮虎,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经祥与被告熊启文、枝江市七星台鲜家港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经祥在诉讼中以“因需收集新证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海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