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艳芸与黄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晶,严艳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艳芸。上诉人黄晶因与被上诉人严艳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审理时,上诉人黄晶主张本案实际借款人为金骥,严艳芸将钱打到上诉人卡上后转给了金骥,金骥向严艳芸丈夫黄辉亮出具了借条,现借条为严艳芸持有。严艳芸认可持有金骥出具给黄辉亮的借条,但其并不认识金骥,本案所涉借款通过银行汇给黄晶,故向黄晶主张还款,对金骥与黄辉亮之间的往来其不清楚。后严艳芸提交金骥向黄辉亮出具的6万元借条复印件一份。因金骥不是本案当事人,具体借款经过、有无还款等案件事实一审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锦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施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