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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桂美与束江红、王罡坤、方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美,束江红,王罡坤,方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美,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束江红,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罡坤,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方立东,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美与被执行人束江红、王罡坤、方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桂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