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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吕勇刚与山东神华投资有限公司、黄宗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勇刚,山东神华投资有限公司,黄宗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99号之三申请人:吕勇刚,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山东神华投资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黄宗信,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685-1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宗信账户的资金17万元一年。本院实际冻结黄宗信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65.0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