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耿珍、耿某、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珍,耿某,李成群,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耿珍,女,1997年12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申请执行人耿某,女,2004年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耿珍、耿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成群,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执行人袁超,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恢复执行之申请执行人耿珍、耿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袁超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袁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袁超所有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罗永成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