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锡文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锡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74号罪犯吴锡文,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锡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吴锡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锡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锡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锡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