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华贵与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贵,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793号原告:杨华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济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华贵与被告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石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贵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地石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628,529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采花岗石材,承包期限为2年,自2013年2月6日起到2015年2月6日止;承包费为每年完成1.5万立米,按180元/立方米,未完成1.5万立方米按150元/立方米计算;每层开采完,被告付70%,年底支付剩余30%。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工人为其提供劳务,合同到期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劳务费628529元,并于2016年2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被告间的合同合法效,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大地石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合同属实;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诉请628529元来源不确定,有多少是劳务费不确定;原告在承包过程中,被告代原告支付了13.2万元,应予抵扣。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大地石材公司对杨华贵所述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及出具欠条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大地石材公司举证案外人蔡小平等的收条及领条,以此证明在承包期间,其为原告代付款项合计为13.2万元。原告对上述款项均不认可。经审核,本院认为,蔡小平出具的收条,是被告为原告代付运废渣工资款2.2万元,该收条表达的内容为蔡小平受杨华贵雇请,但该证据上既没有原告与蔡小平结算工资款并彼此认可依据,也无原告委托大地石材公司代付工资款授权,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原告垫付工资款;王承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到被告迁坟款7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杨华贵是在被告指定的矿区开采花岗岩,被告应保证矿区无权属和其它纠纷,案外人向被告主张迁坟费用,属案外人与被告间的纠纷,且被告付款时间在原、被告结算并出具欠条以后,该证据与待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匡正友5600元领条为照看矿山的工钱,收条载明的照看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28日,该时间段原、被告合同期满已届满,故亦难以认定该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有关联性;布忠芳、匡正良出具领条为卖山款或占地补偿款,从款项内容看,该款为被告为取得矿区经营权向对矿区享有权利农户支付相应土地流转及补偿款,该款本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该证据与本案亦没有关联性;另外,上述收条和领条被告均未提交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产生依据,对上述其负举证责任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难以判定其真伪。故此,被告提出的证据未能证实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被告主张的代原告代付部分欠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其理由为:1.原、被告所签订的《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标的为花岗岩石材的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强调的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开采必须具有开采资质的法人单位,并取得开采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质,也不可能取得国家的开采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其不能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2.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也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不能独立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其使用被告开采设备,从属于被告,以完成《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因此,双方的合同不具有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3、从双方合同的履行来看。原告组织人员,按照被告的要求,使用被告开采机械设备,在被告矿上提供劳务劳动,进行矿石的开采活动。综上所述,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被告经原告催要,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并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大地石材公司辩称为杨华贵代付13.2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其要求扣减原告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华贵劳务费628,529元。二、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华贵以628,529元为本金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5元,由广水市大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晓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