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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琼申请执行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琼,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琼。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术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何琼申请执行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