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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宇与芦春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芦春燕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415号原告:张宇,女,1992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芦春燕,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芦春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