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宇与芦春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芦春燕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415号原告:张宇,女,1992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芦春燕,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芦春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