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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余冬秀、吴长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余冬秀,吴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村。合伙事务执行人杨中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冬秀,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吴长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被执行人余冬秀、吴长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冬秀、吴长庚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冬秀、吴长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