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勇申请执行刘礼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刘礼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刘礼洪,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勇申请执行刘礼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刘礼洪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礼洪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池支行帐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刘礼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黄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刘礼洪的上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刘礼洪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池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3459元;二、扣划(划拨)刘礼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