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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远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远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远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62173-9,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C栋1单元27-10号。法定代表人:冯明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71567-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115室。法定代表人:薛春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远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远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3079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6959元,申请执行费125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州海豚湾梦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