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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张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小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军,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三烈**组,身份证号码:5101211969********。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2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依据张小军提供的合同认定由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张小军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该工程段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交公司提出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属实体审理范畴,不是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中交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鲜 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