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赵春田、赵建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赵春田,赵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被执行人刘春新,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春启,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玉范,女,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春田,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建坤,女,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赵春田、赵建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