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普和电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普和电子有限公司,蒋进宗,于小瑞,刘劲松,安庆市鑫鹏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理人:余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普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唐仁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进宗,男,1967年1月23日生,住宿松县。被执行人:于小瑞,女,1980年2月5日生,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刘劲松,男,1976年6月29日生,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安庆市鑫鹏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松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进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松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润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普和电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26执9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