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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亢树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树丰,姬凤兰,刘进才,郭银兰,汪世维,周艳红,郭长安,白秀兰,闫斌,孟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307号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390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亢树丰,农民。被执行人姬凤兰(系亢树丰妻子),农民。被执行人刘进才,农民。被执行人郭银兰(系刘进才妻子),农民。被执行人汪世维,农民。被执行人周艳红(系汪世维妻子),农民。被执行人郭长安,农民。被执行人白秀兰(系郭长安妻子),农民。被执行人闫斌,农民。被执行人孟玉凤(系闫斌妻子),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亢树丰、姬凤兰、刘进才、郭银兰、汪世雄、周艳红、郭长安、白秀兰、闫斌、孟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4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