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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志国、朱惠霞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朱惠霞,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朱惠霞,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志国、朱惠霞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苏州××号××广场有房产,但房产设定抵押并由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8651元及其逾期利息等。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正在逐批办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瑾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宏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