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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泉秀、余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秀,余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泉秀,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余玉民,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泉秀与被执行人余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泉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余玉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泉秀借款本金43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0元,案件执行费5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存款、证劵、房产、土地、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查控,查找房产一处,并于2016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位于江夏区纸坊街姜家畈七组私房一栋(证号:9800593号)进行查封,因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该房屋,被执行人余玉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