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富根与赵胜利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根,赵胜利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富根,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赵胜利,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现任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富根控诉被告人赵胜利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豫1721刑初192号刑事裁定,驳回王富根的控诉。王富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自诉人王富根控诉被告人赵胜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富根的起诉。上诉人王富根上诉称,其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发现场监控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控诉缺乏罪证不符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对于上诉人王富根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提交的视听资料显示内容为某一现场施工情况以及在某一巷子里的人群聚集情况;其提交的(2016)豫17行终42号行政判决书、照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翻建申请、西平县人民政府西政(2015)3号文件和原审被告人赵胜利无关。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赵胜利有非法侵入王富根住宅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王富根的控诉缺乏罪证并无不当,王富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自诉人王富根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其宏审判员 宋新华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禹建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