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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田显香与彭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显香,彭作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260号原告:田显香,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彭作主,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田显香与被告彭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田显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显香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显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计738.5元,由原告田显香负担。审 判 长  杨国林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江 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