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峻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峻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峻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53号17栋2单元703号。法定代表人:杨峻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狮岭路395号。法定代表人:盘德松。上诉人广西峻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天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南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813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峻天建筑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34条列举的五个可选择的管辖地中,没有“工程项目所在地”这一选项,因此,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是扩大法律解释,是不正确的。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除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外,还包括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峻天建筑公司因承建梁滨、梁桦商住综合楼工程向安南建材公司购买混凝土砼引发本案,因此,该工程项目所在地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管辖协议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峻天建筑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其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民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祝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