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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催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敬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59号申请人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观光路汇业科技园厂房4栋A区第4层403-406号。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哲,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号码1030005225621449,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常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仁特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向阳审 判 员  张佳寅助理审判员  陆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