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2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红与罗文栋、罗文波、万胜帝豪(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栋,罗文波,万胜帝豪(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82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红,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文栋,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申请人:罗文波,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申请人:万胜帝豪(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高科技园区安岭二路88号金日成功大厦601-603单元。法定代表人:罗文波。林红与罗文栋、罗文波、万胜帝豪(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206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被告罗文波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林红于2016年9月20日以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文波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