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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加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董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责人高均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加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董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加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加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