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祁三明与陈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三明,陈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三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陈诚,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诚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路6号加州香山美树(二期)5栋2单元3层02号(权证号111477657,建筑面积115.68平方米)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诚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路6号加州香山美树(二期)5栋2单元3层02号(权证号111477657,建筑面积115.68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