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村民委员会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