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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潘嫄霞与何启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嫄霞,何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潘嫄霞,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何启祥,男,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所地重庆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潘嫄霞与何启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昌平区天通北苑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委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予以协助扣划。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标的为4500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