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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21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在2015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书》,确认被告于2014年1月至4月,向原告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3%。经双方协商,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支付借款本金20%的补偿款等,如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协议签订地点在西安市凤城三路海帝诗臻品餐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1、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16.2万元,2、立即支付其补偿款9万元。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地点在西安市凤城三路,该地点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牟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