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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田有伍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李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伍,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李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59号原告田有伍,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106号。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庞忠,董事长。被告李德民,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夏家屯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伍与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李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伍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各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停止支付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李德民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停止支付被告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的500万元拆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