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方明海与许素玲、方明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海,许素玲,方明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518号原告:方明海,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财城村财北队53-2号。被告:许素玲,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方明利,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海与被告许素玲、方明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威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