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耿道贤与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道贤,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交通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282号原告:耿道贤,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耿文豪,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莲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胡朝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加徽,该公司怀远项目部经理。被告:怀远县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顾兆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耿道贤与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交通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耿道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交通局的起诉。本院认为,耿道贤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道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道贤负担。审判员 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