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堡与被执行人徐朝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堡,徐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堡,男,1987年1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朝伟,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兴堡与徐朝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