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XX与苗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苗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农行家属楼。被执行人苗XX,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大苗沟村。本院在执行张XX与苗XX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张XX支付欠款1.45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1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