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赫晓燕与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越秀浴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晓燕,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越秀浴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赫晓燕,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越秀浴都。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赫晓燕申请执行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越秀浴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小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