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御皇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市御皇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583号之一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刃模具城。法定代表人:孙绵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御皇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李恒镇工业园区。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御皇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费亮亮代理审判员 程小兵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