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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1049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2947。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295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显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曾培秋担任记录。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起诉称:我与被告杨某乙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又缺乏沟通,经常争吵,而且时常分居,已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曾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后由于被告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拒绝签名而搁浅。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与杨某乙离婚,婚生女儿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杨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要证明杨某甲的身份基本情况;(2)结婚证一份,主要载明杨某甲与杨某乙于××××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440883-2014-009021号;(3)出生医学证明,主要证明杨某甲与杨某乙婚生女儿杨某丙于××××年××月××日出生。杨某乙不作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定:杨某乙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又未到庭参与质证、辩证,本院查明杨某甲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对杨某甲以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杨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告杨某乙相识,双方经过恋爱后于××××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杨某甲认为与杨某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6年7月13日,杨某甲以夫妻经常分居生活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婚生女儿杨某丙由杨某乙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杨某乙经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审理,故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经过恋爱,双方经过相互了解,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婚后双方致力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女儿杨某丙,给家庭带来了欢乐,亦因此促进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后双方虽在日常生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以致夫妻感情稍有冷淡,但属常事,尚未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杨某乙如能多些关心并负担起家庭责任,与杨某甲多些联系、多些沟通增进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杨某甲亦对丈夫多点体谅,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杨某甲起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但未能阐明离婚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及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杨某甲起诉请求与杨某乙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幸福美满家庭及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从而更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及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二、驳回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显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