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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石振涛,住所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赵春龙,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永勤乡平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督11号支付令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