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薛云娜与德泰永达(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娜,德泰永达(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663号原告:薛云娜,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萍(原告之母),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德泰永达(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45号。原告薛云娜与被告德泰永达(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