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德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李德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648号原告: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美,男,1961年8月1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淮安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