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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伍金水与宋举宾、孙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金水,宋举宾,孙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418-1号原告:伍金水。委托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举宾。被告:孙贝。关于原告伍金水与被告宋举宾、被告孙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伍金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举宾、被告孙贝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伍金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举宾、被告孙贝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金水对被告宋举宾、被告孙贝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共计1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