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惠阳与李建芳、易礼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阳,李建芳,易礼仁,陈小斌,曹访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孙惠阳。被执行人李建芳。被执行人易礼仁。被执行人陈小斌。被执行人曹访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建芳、易礼仁、陈小斌、曹访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房产因其他纠纷无法解除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且四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潘文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