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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经信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中经信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润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王哥庄村。法定代表人:曲秀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亿雯,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洲,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经信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湖,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润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庄*号院*号楼307R1。法定代表人:于昌源,董事长。上诉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经信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润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2元,减半收取23551元,由上诉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华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彭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志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