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4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无业。1994年11月24日,因扒窃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日,因在缓刑期间内赌博被东台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0年5月10日收监执行,2011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0日,因吸毒被泰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3年4月29日,因吸毒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5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2月27日因吸毒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3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滨代理审判员 陈杰代理审判员周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玉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