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菊花诉陈和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花,陈和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726号申请执行人刘菊花。被执行人陈和秋。申请执行人刘菊花与被执行人陈和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菊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银行无存款;4、经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5、被执行人陈和秋在本院还有三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和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6、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来源:百度搜索“”